徐富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某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辩护词
来源:徐富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6
浏览量:1251

辩护意见(张某某案)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庭前还就本案事实部分与公诉人进行了沟通,并依法提出律师意见,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且也认同公诉机关对其的防卫过当认定,现就量刑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首先,从案件的主客观方面来简要分析,从现有证据已显示,受害人无故殴打被告人张某某,有错在先,是本起事件的最主要的起因,被告人是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才拿随车剪刀刺伤受害人,同时也说明了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案中的主观(故意)恶性不强。被告人张某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受害人重大损害,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情形,依我国刑法第20条之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到开庭前,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按照其意愿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全额支付了赔偿款,也取得受害人家属充分的谅解,使得被告人张某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降到了最低,化解了社会矛盾。

3、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整个案件的犯罪事实,属自守,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起事件因受害人引起,被告人出于自我防卫,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所体现的主观恶性不强。案发后,被告人在其家属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在前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为案件侦破提供便利条件,也说明他的认罪悔罪表现积极的一面,到案后又有良好的坦白表现和庭上自愿认罪表现,又系初犯,偶犯,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民事赔偿义务,又因家庭条件一般,家庭非常需要他,希望合议庭在综合考虑案件的特殊情况时,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并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使得被告人早日出来回报家庭和社会。

辩护人:徐富律师

2014328

律师办案体会

本案系非典型的故意伤害(重伤)案件,因受害人(后因重伤死亡)明显过错在先,被告人在躲避不及的情形下,一时失手伤了受害人,但本案从整个办案过程来看,司法机关为了使得案件做到“和协”,没有充分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但在本律师介入后,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判除有期徒刑2年。当事人家属对这个结果比较满意,但个人认为,根据本案被告人犯意引起,其行为对应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免予刑罚也不为过。

法律引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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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富
  • 执业律所:
    浙江慈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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